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相关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拆迁居民搬迁过渡费按房屋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计发期限6个月。
太行大街南延北展工程是滹沱新区建设的关键性工程,位居石家庄“十大工程 ”之列。该工程位于石家庄市东部,规划红线宽60米,双向8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全长27.5公里。项目南接栾城衡井公路,北接正定正无公路。由北向南途经正定县、长安区、高新区和栾城县,途经20个乡镇和自然村,共将征地约156公顷。
《办法》规定,征收国有土地,按照其所属区域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区域基准价的60%补偿);对没有规定基准价的县(市)、区,征用国有土地采取免缴市级以下政府各项收费的办法补偿,经核算补偿标准为17.9万元/亩,其中含征地补偿费(区片价)以及应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80元/㎡计算)、耕地开垦费(按照15元/㎡计算)、上缴省出让收益(按征地补偿费的16%计算)。
拆除合法建筑(三证齐备:土地权属、规划许可、房产权属),对个人和企业宗地实施整体搬迁的,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给予补偿。对个人和企业实施部分拆迁的,原则上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对不能提交三证的建筑物无偿拆除。
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按照国有土地标准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经领导小组确认,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批建的居民住宅,给予拆迁补偿安置。拆迁集体土地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建居民住宅楼的建楼安置,不能建楼的批宅基地自建安置。
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经评估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不再安置。企业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补偿,按照最近连续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计发期限6个月。搬家费补偿10元/平方米。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对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即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无偿拆除。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一律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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