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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3/22 点击次数:4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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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各地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促使其开工建设、上市销售。积极创造条件,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于今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的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假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三)强力推进回迁安置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多渠道招商引资,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城中村改造,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坚持依法拆迁、合理补偿,积极推行先安置、后拆迁,鼓励拆迁货币补偿和异地实物安置,引导被拆迁人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房。要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回迁安置。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认真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及建设资金,确保年度责任目标的完成。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源。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其房屋进入城镇居住的,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政策。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要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加快组织推进。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要充分调动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增加试点户数。

(二)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渠道。要认真落实配建廉租住房的规定,将配建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布局、套型及套型建筑面积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相关事项。发展限价商品住房、公共赁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承受能力、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方案,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三)加大政府调控能力。各地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向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并优先给予安排;对上述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达不到年度住宅建设用地总量核定比例的,将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税收和金融政策

(一)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执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得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开发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商品住宅用地的宗地出让面积上限规定,大城市不超过20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14公顷,小城市(镇)不超过7公顷。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出让合同管理。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

(三)强化商品房销售监管。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开始销售。未按规定时间将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完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管和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省内市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检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加快推进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

(六)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理性消费、梯度消费。新闻媒体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避免不实和炒作性报道,共同营造我省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五、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改革规定。认真执行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项目以及取消、停收、降低、放开收费标准、下放权限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简化程序,最大程度的压缩办理时间。继续贯彻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站式收费、全程代理服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

(二)积极引导环京津地区房地产企业发展。要着眼环京津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吸引京津城市居民购房置业消费,培育好房地产市场。环京津的城市要超前思维、科学规划,积极推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三)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整合房屋交易登记机构、改革管理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方式、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部门协调、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在全省推行房屋登记办证“立等可取”,缩短办证时限,进一步提高房屋登记效能。

(四)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协调沟通,高度重视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及其他与中央、省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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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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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2017/1/1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017/1/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6/7)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6/2/25)
·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11/10)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0/11)
·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5/9/7)
·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职业资格的决定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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