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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5/14 点击次数:3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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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推进我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推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大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日益提高。但个别地方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推进机制不完善、政府投入不足、建设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保障性安居工程关乎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积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加快项目建设、保证分配公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尽快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

    (二)目标任务:2009-2011年,采取新建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6万套;完成1000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解决95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竣工经济适用住房450万平方米,解决7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积极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基本完成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搬迁改造;率先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回迁房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两年内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三、制定和完善规划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线水平,逐步扩大住房保障的范围,将更多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要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自主选择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可提前并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提高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率。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开展农村危房调查,摸清底数。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综合考虑农村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应提供户籍、住房以及低保证明等材料,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确定补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后报送乡(镇)审核。县级主管部门按先重后轻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根据住房保障范围、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选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上学、就业等因素,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安排建设项目或配建项目,尽量为低收入家庭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三)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年度计划,对拟建项目的建设方式、资金来源、供应对象等事项以及开工、竣工、投入使用时间作出安排,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建设方式和建设项目。对各地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及时列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优先给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要落实到县、乡、村、户。

    四、落实建设资金

    (一)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公积金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得低于10%。国家代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要向廉租住房建设倾斜,市、县(市)申报和安排用于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地方政府债券,不应低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补助的额度。市、县(市)在年度预算中应足额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并及时划拨到建设项目,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加大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对各地廉租住房建设给予相应补助。省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市、县(市)级财政也应安排专项资金,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经费,要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同时,省级财政对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适当专项资金支持,各地要切实加大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三)扩大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现有或开拓新的融资平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银企合作机制、争取信贷支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地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购房人,应优先发放项目贷款或个人按揭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土地的调控作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以及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对农村危房改造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可采取周转用地政策予以解决。

    (二)认真落实减免收费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改造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需要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等,由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和建设。

    (三)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其购买住房总价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

    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一)及时办理项目手续。对列入建设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等有关要求,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和联合审批、一站式办公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搞好工程建设。逐一落实项目建设计划,完善建设程序,尽快开工建设。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切实加快建设进度,争取项目尽早竣工投入使用。搞好规划设计,使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加强建设管理,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对农村危房改造,纳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建立健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对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成立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民政、农业、林业、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体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各市、县(市)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设区市的市辖区应明确承担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明确负责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以及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经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保证足额拨付。各市、县(市)要完善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和程序,依法建立规范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审查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确定保障对象。对拟提供保障的家庭,要向社会公示,严防弄虚作假。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政府每年将责任目标分解到各设区市,各市也要制定相关政策,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县(市、区),确保按期完成。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要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抓好督查,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每年年底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市、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对各项工作不落实、完不成责任目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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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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