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严格总体规划实施是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做好省委巡视有关反馈意见整改的重点工作,对于增强规划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规划期限至2030年的总体规划已基本完成编制和审批工作。为确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优化完善提升工作
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本着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的理念,对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回头看,就发展目标、城镇规模、空间布局、开发边界、资源环境承载等重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合理确定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发展空间,妥善处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为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规划基础。
二、严格履行总体规划报批程序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经过专家审查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等程序后,逐级上报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修编总体规划的,要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依法进行报批。
三、及时公布批准的总体规划
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总体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时间不少于30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总体规划批准文件、文本和图纸都要公布,特别是“三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强制性内容;规划公布要采用报刊、新闻媒体、网络、规划展馆或其他场所公开展示相结合的方式,便于公众知晓,其中政府部门网站、规划展馆要向社会公众长期公布,以便查阅。
四、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在城市(乡)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重点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三区”、“五线”控制范围和管控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乡)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不得违反城市(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全面评估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凡是与城市(乡)总体规划不一致的,要依法进行修改完善,其中,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先修改总体规划。
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登记,主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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