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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干线公路绕城临时绕行导改道路维修项目施工
发布时间:2017/9/29 点击次数:385次

招标类型:工程招标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批复文号:无
公告日期:2017/9/29 12:02:00 截止日期:  
招标内容:
工程编码 130100170829-001 所属地区 石家庄专业项目
工程名称 国省干线公路绕城临时绕行导改道路维修项目施工
建设单位 石家庄市地方道路管理处
工程地点 石家庄市
建筑面积 1 平方米 招标性质 施工招标
工程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全部内容
招标代理单位 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资质要求 暂无详细资质要求,请以内容为准。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合同估算价 1322.58 (万元)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具备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类甲级(含甲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及以上。
资格审查文件价格 招标文件价格 500 元
文件发售地点 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63号)
联系人 贡士杰 联系方式 0311-68129271
公告发布开始时间 2017-09-29 09:00:00 公告发布截止时间 2017-10-03 17:00:00
报名开始时间 2017-09-29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17-10-03 17:00:0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7-9-29至2017-10-3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中交远洲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63号)

附件:
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2.资格审查条件
3.评标办法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名单;
(2) 对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名单。
(3)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


(单位盖章)

注:1、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2、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并视为弄虚作假。
附件2: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要求
营业执照要求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类甲级(含甲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及以上。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为申请本项目所提供的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末数据为准)加上为申请本合同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1000万元;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5年(2012年9月1日至今,已交工或竣工时间为准)独立完成1项不少于10KM一级及一级以上(新改建或大中修或养护改造)公路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合格。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评标时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在本公司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近5年(2012年9月1日至今)作为项目经理完成过1项不少于10KM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新改建或大中修或养护改造)公路工程的施工,且质量等级合格。
项目总工  1  高级工程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近5年(2012年9月1日至今)作为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完成过1项不少于10KM的一级及一级以上(新改建或大中修或养护改造)公路工程的施工,且质量等级合格。
附件3: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第一信封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后,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果得分相同,以业绩个数多的优先排序),对排名前4(含4)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启评审,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不足4家的,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第一信封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直接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其变更记录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复印件。
(2)投标文件正、副本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技术方案建议书、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f.投标函出具的日期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承诺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指定位置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b.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全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再签署),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保函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保函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或其上级银行出具。
C.投标保函的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e.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委托书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亲笔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出分包计划。
(10)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1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4)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否决其投标。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总价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一致。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任何一种情形。
2.2.1  分值构成
(总分值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40分;
项目管理机构:20分;
类似施工经验30分;
财务能力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不适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不适用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总分40)  各分项细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设立项目经理部,明确任务目标及承诺(安全
、质量、工期、环保等)  6  优良       5.5-6.0
        合理       4.9-5.4
        一般       3.6-4.8
    关键工序(路基、路面)施工方案及工艺  8  科学先进   7.2-8.0
        合理       6.4-7.1
        一般       4.8–6.3
    影响本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资金方面的保证措施  16  结合实际措施优良  14.5-16.0
        合理       12.8-14.4
        一般       9.6-127
    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8  优良       7.2-8.0
        合理       6.4-7.1
        一般       4.8-6.3
    (1)施工总体计划表
(2)工程管理曲线  2  优良       1.8-2.0
        合理       1.5-1.8
        一般    1.2-1.4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总分20分)  项目经理资历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6分;近5年内(2012年9月1日至今,时间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增加1项一级及一级以上(新改建或大中修或养护改造)公路的施工经历加2分,最多加4分。
    项目总工资历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得6分,近5年内(2012年9月1日至今,时间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作为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增加1项一级及一级以上(新改建或大中修或养护改造)公路的施工经历加2分,最多加4分。
2.2.4(3)  投标报价评分  不适用
2.2.4(4)  其他因素  类似施工经验  30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8分;近5年内(2012年9月1日至今,时间以工程交工时间为准)每增加1项一级及一级以上(新改建或大中修或养护改造)公路施工业绩加3分,最多加12分。
    财务
能力  10  承诺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2016年)中: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年末数计算)以及为本合同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等于1000万元得6分。
每增加100万加1分,最多加4分(不足100万不得分)。
3  评标程序  (1)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前4名单。
(3)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第一信封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后,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果得分相同,以业绩个数多的优先排序),对排名前4(含4)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启评审,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投标单位不足4家的,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第一信封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直接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并进行评审,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明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联系信息:
招标联系信息仅限微信客户端免费查看,查看方式如下:
三优联盟微信公众平台 扫描在微信客户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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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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